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戈运龙律师,理学学士、法学学士,三级律师,安徽省律师协会电子商务和信息网络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安徽省法学会会员,芜湖市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芜湖六安商会秘书长,安徽皖通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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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芜湖市建筑工程材料价差调整的通知

 关于芜湖市建筑工程材料价差调整的通知

 

各县市区住建局(城乡建设局)、财政局、公管局、重点工程建设局(处),皖江江北新兴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山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亳州芜湖现代产业园区相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住建厅《关于加强建筑工程材料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建市函2021507号)精神,及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六稳”“六保”工作的决策部署,做好工程建设中主要材料价格的风险防控,以确保我市建设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加速推进重点工程建设,将各项民生工程落到实处。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贯彻实施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总体要求

工程发承包双方在工程建设活动中应增强工程承包风险意识,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应考虑价格风险因素并计算相应的风险费用,不得盲目压价,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保证工程按期建成。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范围。

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对材料应明确风险范围,未明确风险范围和超出风险范围未明确调整办法的,其材料价差在5%以内(含)的,由施工单位承担损失或收益;超过5%以上部分的价差,由建设单位承担损失或收益,发承包双方应按照本通知精神及相关规定,就材料价差调整等问题及时签订补充协议。

二、价差调整范围

1.建设施工合同工期内材料价格出现较大幅度波动的所有建设项目;

2.超过建设工期的建设项目,应由项目建设单位出具工期延长的相关证明,方可纳入价差调整范围;

3.因承包方自身原因超工期的不在调整范围。

三、材料调价品种界定

1.需调价的材料品种指建设项目中材料费比例位列总材料费前5位的材料,材料费比例按材料类型来统计;建设单位也可视建设项目具体情况来确定调价品种。需调价品种应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并在施工合同中约定;

2.当建设项目发生变更时,涉及到调价材料品种的,应对变更的材料进行置换,并重新计算材料费及占比,以此确定最终调价品种。

四、材料结算价确定

计算公式:

(|B-C|/C)>5%时,P=A+(B-C)±C×5%

: 涨价时:P=A+(B-C)-C×5%

降价时:P=A+(B-C)+C×5%

P:材料结算价

A:材料中标价

B:材料在工程中实际使用月份的“市场信息价”。可参照市住建局网站(http://xxj.gldjc.com/login/wh)发布的《芜湖工程造价信息》中的价格。“市场信息价”的询价和确定方式,承发包双方应在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约定。

C:材料在工程投标截止月份的市场信息价。

价差调整部分只计取税金,不再计取其他费用。

五、调价材料消耗量的确定

调价材料消耗量,应依据项目施工单位每月申报,由项目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共同确认的月工程形象进度表中的实际使用量来计算。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建立项目月度材料消耗量和市场信息价的台账,并加强日常管理,确保调价工作能够准确无误顺利进行。

六、相关措施

1.招标人应考虑建筑工程材料价格异常波动对工程造价的影响,各级发改委、住建局、公管局应按照各自职能加大对招标人在编制投资概算、最高投标限价和招标文件的备案(审查)力度;

2.对使用财政预算资金的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各级财政部门在办理预付款、进度款和竣工结算款拨付时,对发包方在承发包合同中未明确风险范围和超出风险范围位未明确调整办法的,可不予资金拨付;

3.各级审计部门应加强国有资金工程项目审计监督,对审计发现的未落实材料价格风险防控的相关单位和人员提出审计意见,依法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4.各级重点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切实履行工程项目管理主体责任,严格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的规定,在编制招标文件和签订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材料价格的风险范围和超出风险范围后的调整办法;

5.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应健全价格动态调整和预警机制,加大信息采集频次,根据市场波动情况,及时发布建筑市场价格信息;

6.市住建局将适时会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公管局等部门对政府性资金工程项目承发包双方计价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七、本通知自2021年7月1日起执行。

八、本通知由芜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皖ICP备20220003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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