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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

 芜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

 

为了落实《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 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装配式建筑产业发展的意见》(皖政〔2020〕21号)、《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装配式建筑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芜政〔2020〕56号)等法规和文件要求,加强本市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工程项目管理,保障工程质量安全,消除工程质量常见问题,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要求

(一)参与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建设的有关责任主体单位、预制构件生产单位(以下简称“相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质量控制和检验制度等,落实质量责任制,确保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技术标准。

(二)装配式建筑项目推行工程总承包模式,工程总承包单位对工程质量、安全、进度、造价负总责

(三)相关单位应建立适合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应用的装配式建筑工程管理模式,推进BIM 技术在装配式建筑规划、勘察、设计、生产、施工、装修、运行维护全过程的集成应用,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全生命周期数据共享和信息化管理。

(四)装配式建筑推行样板房制度。居住建筑总面积 5 万平方米以上的装配式建筑工程项目应制作样板房。

(五)按照“谁采购、谁负责”的原则,采购单位应当对采购的预制混凝土构件质量负总责。在采购合同中,应当明确采购方、供应方的质量责任,以及预制混凝土构件生产过程管控、原材料进场验收标准、出厂验收标准、运输要求、提供的技术资料等内容。

(六)相关单位应对企业内部技术人员和产业工人开展定期培训,将装配式建筑标准和技术作为工程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必修内容。推动预制构件生产、装配化施工、质量检测、BIM应用等装配式建筑专项能力培训。

(七)装配式建筑竣工标识牌应包含预制混凝土构件生产单位及单位负责人的相关信息。

二、 建设单位责任和义务

(八)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承担首要责任,为工程质量第一责任人,依法对工程质量承担全面责任。应健全工程项目质量管理体系,落实工程质量责任制,对工程建设各阶段实施质量管理和工作协调,督促工程有关单位和人员落实质量责任。

(九)建设单位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因极端恶劣天气等不可抗力以及重污染天气、重大活动保障等原因停工的,应给予合理的工期补偿。

(十)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将施工图设计文件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审查。涉及装配率,主体结构受力构件截面、配筋率,预制构件钢筋接头连接方式,夹心保温板连接件以及其他影响结构安全和重要使用功能等内容变更的,应当经原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重新审查,审查合格后方可实施。

(十一)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单位对施工、监理和预制构件生产单位等进行设计交底。

(十二)建设单位应委托监理单位对预制混凝土构件的生产环节进行驻厂监理,并在施工、监理合同中分别明确驻厂监造监理的相关责任、义务和费用。

(十三)工程项目同类型首个预制构件生产完成后,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构件生产企业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全面生产;装配式结构样板房及工程首个施工段预制构件安装和钢筋绑扎完成后,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后续施工。

(十四)建设单位应委托有资质的检测单位,对预制构件中的主要原材料和工程现场原材料进行检测。预制构件中涉及结构安全和重要使用功能的原材料见证取样检测比例不少于30%。

三、设计单位责任和义务

(十五)设计单位对工程设计质量负责。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开展设计工作,保证设计质量。

设计文件应当满足设计深度要求,应当提出装配式混凝土建筑质量常见问题防治重点和措施。

(十六)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满足现行《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和现场施工要求。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结构专业设计图纸应包括结构施工图(包括拆分方案及装配率计算)和预制构件制作详图。

结构施工图除应满足计算和构造要求外,其设计内容和深度还应满足预制构件制作详图编制和安装施工的要求。

预制构件制作详图,应包括预制构件制作、运输、存储、吊装和安装定位、连接施工等阶段的复核计算和预设连接件、预埋件、临时固定支撑等的设计要求。

(十七)设计单位应当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设计交底,向有关单位说明设计意图,解释设计文件。交底内容包括:预制构件质量及验收要求、预制构件钢筋接头连接方式,预制构件制作、运输、安装阶段强度和裂缝验算要求,质量控制措施等。

(十八)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设计文件中明确的节点、事项和内容,提供现场指导服务,参与工程质量问题处理,解决施工过程中出现的与设计有关的问题。

四、预制构件生产单位责任和义务

(十九)预制构件生产单位对构件产品质量负责。预制构件生产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生产工艺设施,具有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必要的试验检测手段,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对主要原材料以及与预制构件配套的钢筋连接用灌浆套筒、保温材料及连接件、门窗等进行质量检测。

(二十)预制构件生产单位试验室应按照标准开展试验工作,对出具的试验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试验室不具备能力的检验项目,应委托具备相应检测资质的第三方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试验。

(二十一)预制构件生产单位应当加强制作过程质量控制。预制构件用钢筋套筒灌浆连接时,应在构件生产前进行钢筋套筒灌浆连接接头的抗拉强度型式检验和工艺试验。预制构件混凝土浇筑前,应按照规定在驻厂监理人员的见证下进行隐蔽工程验收,形成隐蔽验收记录,并留存相应影像资料。

(二十二)预制构件生产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预制构件质量追溯制度。预制构件应当具有生产单位名称、制作日期、品种、规格、编号(可用条形码、芯片等形式)、合格标识、工程名称、使用部位等信息的出厂标识,出厂标识应设置在便于现场识别的部位。预制构件应当按品种、规格分区分类存放,并按照规定设置标牌。

(二十三)预制构件交付时,预制构件生产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供相应的产品质量证明文件。

五、施工单位责任和义务

(二十四)施工单位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设计文件,不得偷工减料。

(二十五)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编制装配式结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方案的内容应当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各专项施工方案中应包括各细部施工工艺,并严格按照设计文件和施工方案进行施工,保证使用功能。

(二十六)施工单位应当组织对装配式结构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专家评审,重点审查技术方案可靠性、安全性、可行性,包括技术措施、质量安全保证措施、验收标准、工期合理性等内容,并形成专家意见。装配式结构专项施工方案发生重大变更的,应按照规定重新组织专家评审。

(二十七)施工单位应当组织开展对本单位建筑构件吊装、套筒灌浆等关键岗位作业的技术工人的培训考试工作,考试合格的由企业发放岗位证书。未经培训的或考试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二十八)施工单位应在项目装配式结构施工前完成样板房制作。样板房制作所发生相关费用应据实列入工程计价范围,由建设单位承担。

(二十九)施工单位应加强预制混凝土构件进场验收。应对预制混凝土构件的外观、尺寸偏差以及钢筋灌浆套筒等进行检验,同时应核查并留存预制构件出厂合格证及有关技术资料,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三十)施工单位应在预制构件进场时,将构件种类、所用部位、生产厂家、出厂批次等相关信息录入芜湖市建设工程全过程监督管理互动信息系统。

(三十一)施工单位在套筒灌浆连接灌浆前,应在监理见证下,模拟施工条件制作相应数量的平行试件,进行抗拉强度检验。灌浆操作全过程应留存灌浆施工检查记录及影像资料。影像资料应包括灌浆作业人员、施工专职检验人员及监理人员同时在场记录。

(三十二)施工单位应加强预制混凝土构件安装、预制混凝土构件与现浇结构连接节点、预制混凝土构件之间连接节点的施工质量管理,并加强连接部位及细部防水和保温的质量控制。当连接钢筋位置存在严重偏差影响预制混凝土构件安装时,应会同设计人员制定专项处理方案,严禁随意切割、调整受力钢筋和定位钢筋。

(三十三)未经设计允许,严禁擅自对预制构件进行切割、开洞。当预制构件在安装过程中,其工况与原设计不符,或因连接钢筋位置存在偏差影响预制混凝土构件安装时,施工单位应提请设计单位根据实际进行技术核定。

六、监理单位责任和义务

(三十四)监理单位对监理工作质量负责。监理单位应当在工程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监理机构,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对工程质量实施监理。

(三十五)项目监理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编制监理规划,明确装配式建筑施工中采用驻厂监理、旁站、巡视、平行检验等方式实施监理的具体范围和事项,并根据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工程体系、构件类型、施工工艺等特点编制构件施工监理实施细则、驻厂监理工作细则。

(三十六)项目监理机构应当在工程开工前,审核施工单位报送的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专项施工方案。审核意见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后,报建设单位。

(三十七)项目监理机构应当组织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预制构(配)件等进行验收。未经验收合格的,不得在工程上使用。

(三十八)项目监理机构应当对施工单位报送的检验批、分部工程、分项工程的验收资料进行审查,并提出验收意见。分部、分项工程未经项目监理机构验收合格,施工单位不得进入下一工序施工。

七、施工图审查机构责任和义务

(三十九)施工图审查机构对施工图审查工作负责。施工图经审查合格后,仍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问题,审查机构依法承担相应质量责任。

(四十)施工图审查机构应按有关规定的要求,对装配式建筑施工图纸进行专项审查。审查内容应包括结构体系、装配式建筑的面积比例、装配率、结构构件的连接方式等内容,对项目是否应用 BIM 技术辅助设计、装配率计算书及其准确性等提出明确审查意见。

对不符合装配式建筑标准及相关规定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出具审查合格书。

八、监督管理

(四十一)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完善保证装配式建筑质量管理的政策措施,指导督促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加强对装配式建筑构配件生产过程质量管理,完善装配式建筑构配件生产加工过程检测、出厂验收相关制度。

(四十二)实施装配式建筑产品和部品部件推广目录管理制度。落实装配式建筑构件生产单位和供应单位终身责任,规范市场秩序。

四十三加强装配式建筑设计、构配件和部品部件生产以及施工、管理、评价等从业人员培训,将相关政策、技术、标准等纳入建设工程注册执业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大力培养适应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需求的产业工人,提高设计、生产、建造能力。

(四十四)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所监管的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的特点、规模和技术复杂程度等情况,编制质量监督工作计划,实施差别化监管。发现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不履行法定质量责任和义务的,应当督促相关单位进行整改,并依法予以查处。

九、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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