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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住建局关于印发芜湖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风险分级分类管控实施意见的通知

     芜湖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风险分级分类管控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建立基于工程质量属性和质量风险源基础上的差异化管控机制,提升我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整体水平,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大型工程技术风险控制要点的通知》《关于印发安徽省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建质〔2021〕21号)、《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芜政办〔2019〕10号)、《关于印发芜湖市关于优化小型社会投资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芜建审改办〔2021〕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定义及适用范围
  (一)工程质量风险是指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涉及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等方面发生质量事故、质量缺陷的可能性,及其引发的后果危害程度的组合。工程质量风险分级分类管控是指以工程质量属性和质量风险源为基础,通过构建风险矩阵对工程质量风险实行差异化管控,并实施动态管理。

(二)本实施意见适用芜湖市镜湖区、鸠江区、弋江区、皖江江北新兴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山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质量风险分级分类管控工作。无为市、南陵县、湾区、繁昌区均可参照执行。

二、工程质量属性风险等级判别

根据建设性质属性、使用功能属性、建设规模属性、建筑类别属性、建筑高度属性、建筑跨度属性、消防审验属性、建造技术属性、装配式建筑属性、建筑节能属性、交付标准属性等工程质量自身风险,以及投资主体属性、标后监管属性、企业信用属性、质量投诉属性等工程质量关联风险,按照《芜湖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属性风险等级判别标准清单》(详见附件1)对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属性风险等级进行分级分类。

三、工程质量风险源等级判别

根据质量事故、质量缺陷造成后果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将房屋建筑工程中地基与基础工程、地下防水工程、混凝土结构工程、砌体工程、钢结构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建筑设备安装工程等施工阶段常见质量风险源进行分级分类,具体参考《芜湖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风险源等级判别标准清单》(详见附件2),施工单位应建立企业工程质量风险源清单库和项目工程质量风险源清单。

四、工程质量风险矩阵及分级分类管控措施

以工程质量属性和质量风险源为基础,构建风险矩阵,根据《芜湖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风险等级矩阵表》(详见附件3),将工程质量风险划分为重大风险、较大风险、一般风险、低风险四个等级,并在芜湖市建设工程全过程监督管理互动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互动系统)中分别用红、橙、黄、蓝四种颜色标示。按照《芜湖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风险分级分类管控措施标准清单》(详见附件4)对工程质量风险实行分级分类管控,并实施动态管理。

对低风险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监督实行告知承诺制,建设单位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时,可选择告知承诺方式,也可选择传统方式。选择告知承诺方式的,建设单位在提交工程竣工验收监督告知承诺书(见附件5)后,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未履行承诺的失信行为一律实施信用惩戒,并将相关责任主体及人员不良行为记入有关信用信息平台予以曝光,符合法定行政处罚情形的,给予移送行政处罚。

五、各责任主体工程质量风险管控机制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以下简称参建单位)是质量风险管控的责任主体,应建立健全工程质量风险管控机制,制定工作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全面、系统识别风险,科学分析、评价风险,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对工程质量风险进行有效管控。明确责任人,确定工程质量风险管控的分管领导和牵头部门,明确企业相关职能部门有关工程质量风险管控的职责、目标与任务。企业主要负责人是企业工程质量风险管控的第一责任人,项目负责人在企业主要负责人的授权范围内,是项目工程质量风险管控的第一责任人。
  (一)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风险管控机制
  1.建设单位是工程质量风险管控的首要责任主体,应全面掌握项目的工程质量风险。应当根据工程项目规模、技术难度等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参建单位,确定合理建设工期、建设费用,并在合同中明确各参建单位质量风险管控的标准、要求、责任和义务,牵头组织各参建单位实施工程质量风险管控,确保工程质量。
  2.建设单位应在工程建设全过程中监督检查各参建单位工程质量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包括工程质量风险管控责任制、风险管控制度、工程开工前的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审批和专家论证情况,人员技术交底情况,现场材料、设备器材、机械的准备情况,项目管理、技术人员和劳动力组织情况等。
  3.建设单位可委托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对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质量风险进行科学、系统评估,定期对项目的风险管控实施情况、质量管理体系、实体质量缺陷以及存在的质量风险等进行定期评价,并提出质量风险分析、防控措施及对策,从而及时调整风险源清单和管控措施。

(二)施工单位工程质量风险管控机制
  1.施工单位是工程质量风险管控的实施主体。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对工程质量风险管控工作统筹管理,专业承包单位和专业分包单位应负责其承包工程的质量风险管理工作。
  2.施工单位应健全完善工程质量预防控制体系,建立工程质量风险管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明确质量、技术、生产、材料、成本等职能部门的工程质量风险职责,建立考核奖惩、全员培训等工作机制;建立企业工程质量风险源清单库,审核各项目部编制的工程质量风险源清单,并在工程施工全过程、各环节中实施工程质量风险管控,采取技术、管理、应急等措施,对工程质量风险进行有效管控。企业工程质量风险源清单库可参考《芜湖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风险源等级判别标准清单》进行建立,项目工程质量风险源清单根据项目特点参考企业工程质量风险源清单库进行编制。
  3.项目部应执行企业工程质量风险各项管理制度,明确项目部各部门、施工班组、管理人员及作业人员的工作职责和内容,组织实施风险管控措施,编制项目工程质量风险源清单,制定针对性的专项施工组织设计(包括风险预控措施与应急预案),认真组织工程质量风险管控的技术交底工作,并落实施工全过程的质量风险管控措施。
  4.针对较大、重大风险项目,施工单位应编制常见质量问题保修方案并报建设、监理、设计单位审核确认。房屋常见质量问题保修方案应明确保修人员组织架构、总负责任人、联系方式、常见质量问题维修方案等内容。
  (三)监理单位工程质量风险管控机制

1.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风险管控负监理责任,应建立风险管控相关监理制度,将风险管控监理工作列入监理规划,编制相应的监理实施细则,定期对监理项目部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2.审查施工单位编制的项目工程质量风险源清单和对应的管控措施等相关资料,采取现场巡查、旁站监理、审核查验等方式,检查工程质量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

3.发现施工单位未能有效识别风险、风险评估有误、管控措施不当或者管控措施和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的,应要求施工单位及时改正。情节严重的,监理单位应要求施工单位停工整改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应及时报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四)勘察、设计单位工程质量风险管控机制
  1.勘察、设计单位应在项目勘察、设计阶段做好相关风险识别工作,识别项目工程质量风险,并在勘察、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工程质量风险的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提出保障工程质量的意见建议和具体措施,由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审核签字后,作为施工阶段工程质量风险控制的相关依据。应制定质量风险预警控制指标,明确监控检测要求,并跟踪检查实施情况。
  2.勘察、设计单位应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工程质量风险管控工作,指导、审查施工单位制定的工程质量风险管理措施,检查实施情况,并提出针对性建议。

六、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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